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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换脸又火了法律边界在哪里?
www.xc.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3-05-10 09:51:27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你听儿歌“挖呀挖”了吗?最近,凭借洗脑儿歌“挖呀挖”,教音乐的武汉幼师黄老师走红网络,相关话题和争议也在持续。与此同时,所谓“黄老师真实素颜照”也在网络热传,有网友称,“黄老师真实素颜照”,其实是“AI(人工智能)换脸”。

  

  相关网传图片和视频,疑似源自某网络博主。该博主的短视频账号里有不少“AI换脸”对比视频,也有关于黄老师的相关视频,点赞和评论数不少。该博主表示,对比视频里,右边是原视频,左边是AI换脸特效,两个视频里不是同一个人。该博主还介绍了具体的换脸视频教学,并分享相关链接称:通过该链接,找到自己喜欢的照片,上传点击制作就可以了。不过,使用该链接软件需要付费。

  

  近年来,“AI换脸”走红网络,也因此引发了系列纠纷。在什么情况下会触及法律底线?记者采访了解到,“AI换脸”背后暗藏不少法律风险。

  

  【屡罚不改】“AI换脸”App 开发者多次被判赔偿

  

  近日,浙江杭州萧山区检察院曝光的一个“女神群”,引发关注。80后安徽籍男子虞某在“女神试看群”里发送淫秽视频,这些视频由虞某本人使用“AI换脸”技术合成,根据顾客的需要还可以使用不同女明星的形象进行“私人定制”。当观看者达到一定人数后,虞某会发布群消息称,缴纳198元至498元不等的“会费”,即可进入“内部群”收看完整版。“生意”一下打开,短短几个月就获利数万元。

  

  后经他人举报,今年3月28日,萧山区检察院依法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虞某提起公诉,该案件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无独有偶,今年年初,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也对一起换脸App侵害当事人肖像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小莉(化名)精心拍摄的视频成为了某手机换脸App的素材,尽管在视频中小莉被“换脸”,但该App所属公司依旧被判侵害了小莉的肖像权,被判赔偿4000元。

  

  此外,2022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AI换脸”App利用深度合成算法侵害他人肖像权案件,判决App 开发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记者调查】下载换脸程序 一键即可轻松换脸

  

  5月8日,记者在抖音平台看到一个换脸的视频非常火爆,随后记者通过该程序上传了一张自己的照片,30秒后,该程序制作出了一段16秒的换脸短视频,视频内容为某女星主演的电视剧片段。

  

  随后,记者在微信小程序搜索关键词“换脸”发现,换脸小程序大量存在,一款名为“换脸AI”的小程序显示,“可AI换脸、智能换脸、一键换脸”,记者进入该小程序发现,只要上传需变更的人脸图即可换脸。

  

  在手机应用商城,记者搜索“AI换脸”等关键词,也有不少相关App推荐。在某社交平台上搜索“换脸”,也能看到不少“AI换脸”的小程序。记者在手机应用商城下载“AI换脸变装”App。该App有多款换脸模板可供选择,一键上传照片便可生成换脸视频。

  

  在电商平台,记者以“换脸”作为关键词搜索看到,不少商家宣称可以提供影视剧“换脸”“AI换脸”等服务,售价基本在10元至50元不等。记者看到,一些卖家不仅提供“AI换脸”服务,还提供“换脸”技术教学服务,进一步降低这类技术的应用门槛。记者联系了一个经营“AI换脸”业务的客服,据该客服介绍,“AI换脸”教学价格为:一份自学套餐180元、辅导套餐360元、教学套餐720元。根据客户的需求,商家能提供相应等级和价格的教学服务。

  

  【法律分析】法律已划定“红线”随意使用涉嫌侵权

  

  “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云雁谈道,无论是“换脸”App运营者还是普通用户,未经授权和许可擅自将图片或者视频作为模板提供给用户或者将换脸后的作品通过网络提供给公众,有可能侵犯着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通过“换脸”对作品进行恶搞,则有可能侵犯着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曾云雁告诉记者,今年1月10日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为包括“AI换脸”在内的深度合成服务划定了“底线”和“红线”。《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人脸信息”明确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以及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都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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