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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男子获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www.xc.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3-05-08 11:48:01 】 【 来源:四川长安网

  近日,由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绵阳经开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升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过绵阳经开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升退缴的违法所得20690 元上缴国库。

  

  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过账获利

  

  被告人陈某升在网上看到“提供银行卡帮忙过账能赚取好处费”的信息后,主动添加对方为“好友”,将本人银行卡、银行卡支付密码、手机号、手机密码、支付宝支付密码提供给对方用于转账。

  

  2022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升所提供的银行卡内收到他人转账资金共计5182876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资金1817380元,陈某升当日获利20690元。

  

  案发后,陈某升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20690元。被告人陈某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20690.00 元。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升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某升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的情节,建议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账户资金流分析、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证人谭某俊等人的证言、涉电诈人员报案材料、被告人陈某升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获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绵阳经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帮助网络违法犯罪转移资金,违法所得达 20690 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升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升同时符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的从宽幅度;对被告人陈某升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经开区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升退缴的违法所得20690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 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 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范雨佳 栾艺璇 赵银熙)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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