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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明星照片 小心侵权!
www.xc.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4-01-10 11:05:0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明星王俊凯诉药企、药店等侵犯其肖像权登上热搜


擅用明星照片 小心侵权!


  近日,因肖像权纠纷,艺人王俊凯将A股老牌药企振东制药诉诸法庭,此事也登上热搜。如今,涉及到明星肖像权的案件比比皆是,一不小心就会踩雷甚至侵权。针对此事,律师昨(9)日向记者表示:不管是商家还是个人,都无权擅自使用明星肖像。

  

  记者连线

  

  药企声称系门店自行P图

  

  据媒体此前报道,被告包括: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振东制药)、山西振东安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安欣生物”,为振东制药全资子公司)。同属被告的还有贵州一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五百零一分店、夏江(贵州一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实控人)。据了解,安欣生物以生产皮科外用的搽剂、凝胶、喷雾剂,内服的片剂、胶囊剂为主。该公司旗下拥有止脱生发品牌——达霏欣,业内推测此次侵权行为或与该产品有关。

  

  振东制药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公司的广告都有过审,此次事件是门店(贵州一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五百零一分店)自行P了一张图。昨日,记者联系上振东制药,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与贵州一品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及旗下药店不存在关系,P图并非授权,系个人行为。药店可能售卖振东制药的产品时进行了P图。公司暂不清楚是哪款产品涉及到P图问题。

  

  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安石表示,若振东制药不存在制作、使用、公开王俊凯的肖像行为,也未与他人共同实施该侵权行为,则振东制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若P图系门店自行行为,门店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则该门店应独立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康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家李锦峰表示,该案需重点关注振东制药此前是否了解情况,是否存在共同侵权故意,以及所P图片存在时长等情况,以进一步明确责任划分。如果此事和上市公司不存在关系,上市公司则需具体举证说明。

  

  类案处理

  

  擅用明星肖像姓名 被罚34万元

  

  2022年,王俊凯与义乌市小鱼儿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王俊凯诉称,被告小鱼儿文化用品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肖像、姓名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小鱼儿品牌文具产品外包装、网店商品详情页面上,盗用原告姓名为商品标注“王俊凯系列”,并对外宣传“小鱼儿品牌推荐官 王俊凯”等。

  

  法院审理认为,小鱼儿文化用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取得了原告王俊凯对于涉案肖像及姓名的授权许可,上述行为构成对王俊凯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刊登声明向原告致歉,并赔偿王俊凯经济损失34万元。

  

  此前,北京一家妇科医院在宣传刊物上刊登了艺人苗圃的照片,苗圃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质疑其侵犯肖像权。该医院辩解道,刊物使用的照片并不是苗圃,而是一名内部员工,因为极为喜欢苗圃,所以模仿了她的化妆和造型拍了照片。随后,法院将该名医院所谓的“内部员工”传唤上庭,最后被判定辩解无效。该医院赔偿了苗圃1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明星身份的特殊性,使用剧照、人物画像、表演形象等,也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2016年,某公司使用“葛优躺”表情包进行宣传,就被判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

  

  律师说法

  

  看法律如何守护你的“脸面”

  

  “影视演员拥有较高的公众关注度,其代言的产品往往会引起消费者的高度关注和信赖。如今,影视明星的肖像被商业化利用更为广泛,利用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为产品代言成为一种常见的市场竞争手段。”梅安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肖像权是公民依法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自然人肖像,也不得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侵害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民法典》颁布后,侵犯肖像权不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要件。”梅安石谈道,《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颁布前,构成肖像权侵权的标准是未经公民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民法典》颁布后,删去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体现了立法对于肖像权保护的加强。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规定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的五种情形,如为个人学习、科研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等等。构成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且在合理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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