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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证来卖烟 这个“生意”做不得!
www.xc.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3-12-01 15:49:15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赵文李季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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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租了铺面,营业执照也办了,装修也整好了,也提交了办证申请,却因为不符合间距规定办不了烟草证!”见合法渠道获证不成,超市老板张明(化名)动起了“歪脑筋”,转而生出非法买卖烟草证的主意。他偶然了解到有人转卖烟草证,便花费2万元买下该证开始了烟草“生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明不曾想终有一天还是露了馅,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了个现行……


  【案情回顾】


  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他的办证打算“黄了”


  张明从外地务工回到家乡成都,准备做点小生意。听说卖烟投入小、收入又稳定,于是他租下一间商铺,办理了营业执照,开了一间“好邻居”超市。一切准备就绪,今年8月1日,张明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交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


  8月3日,2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来到超市,对商铺地址是否符合办证要求进行实地核查。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条件及与相邻卷烟零售点“红红超市”的距离进行测量,并经张明确认,“好邻居超市”距离“红红超市”38米。根据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8月5日,执法人员向张明送达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以为办证会很顺利,没想到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张明收到决定书后一度情绪激动,经执法人员耐心的解释答疑,张明才逐渐平复了情绪。


  2万元买下烟草证他的如意算盘“遭了”


  但张明心里始终没有放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对此他耿耿于怀。一天,张明路过商业街,看到一间铺面门上张贴了“转让”字样的广告,仔细一看,里面还提到了转让烟草证,顿时生出一个念头:办不了许可证,我买一个现成的不就行了吗?哪个会看得那么仔细?于是,张明联系了转让者李飞(化名)。二人一拍即合,张明以2万元买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李飞将订购的卷烟一并卖给张明,并签订了转让协议。


  9月1日,烟草局执法人员开展市场巡查,看到“好邻居超市”在经营卷烟,于是走进店内对其经营的卷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张明出示执法证件:“你好,我们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需要对你经营的卷烟进行检查,请配合。”张明略显心虚地回答道:“好的好的,你们检查嘛,烟都是资格的。”执法人员对张明店内挂在墙上的烟草证、营业执照等一一进行查看,发现张明烟草证的经营者、经营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张明稍作狡辩后自知无法隐瞒,垂头丧气地说:“唉!同志,我就实话实说嘛,这个证,还有这些烟,都是我从外面转的。没想到你们检查得这么仔细哦!”


  经执法人员查明,张明经营场所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为李飞,经营场所内存放了258条卷烟,价值6万余元,账册记载已销售卷烟166条,销售金额4万多元,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明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张明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9月15日,烟草局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汤洵对案件做出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张明可能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具体要结合案件本身证据,相应的减轻、从轻或者加重情节,由人民法院判定。”


  【涉法问题解答】


  针对此案中,张明的违法行为和烟草专卖品售卖的相关法律问题,成都市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答疑。


  ●问题一


  张明为什么会涉嫌刑事犯罪?具体涉嫌什么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两高”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有三项:(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张明使用非法转让的许可证,属于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且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万元,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因此,张明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问题二


  转让许可证,出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对出让人来说,出借、出租、出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都是法律严禁的,违反规定,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对受让人来说,零售烟草制品,应当向法定机关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由烟草专卖局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三


  除超市、商店里的烟草证,烟草证还有其他的种类吗?


  烟草证是大家日常的简称,它的全称是烟草专卖许可证,根据具体经营情况的不同,又分为三类,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平常大家最常见的,就是在持证的超市、商店里看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问题四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张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规定,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而“好邻居超市”距离最近的零售点“红红超市”38米,不符合第三项中“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这一规定,因此不满足发证条件。


  ●问题五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支付费用吗?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若有办事群众收到中介代办证、花钱包办等信息,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问题六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在经营中需遵守哪些规定?


  对于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做到以下五点:(一)亮证经营,将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二)不得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将处以罚款。(三)不得转让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四)在核定的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五)按核定的许可范围开展经营,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问题七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问题八


  不同地方烟草零售点的布局规划是一样的吗?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具体来说,不同区域的经济水平、人口流量、功能规划不同,公众的消费需求也存在差异,在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既要响应国家控烟履约要求,又要方便消费者购买,还需兼顾零售户的合理利润空间,因此,间距规定不宜太长或太短,更不能“一刀切”,需综合评估各辖区市场情况。


  特别提醒


  法理情理明辨是非,尺度深度丈量社会。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但仍然有不法烟贩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实施违法甚至犯罪活动牟取暴利,一次次触碰着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红线”。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经营绝不可取,最终都会得不偿失,正如本案中张明所忏悔的那样,“我当初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的”!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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