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20斤硬币清偿执行款,为何要写悔过书?
用20斤硬币清偿执行款,为何要写悔过书?
法官:属于故意妨碍执行、恶意履行
对法院来说,被执行人带着现金主动上门履行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但如果是扛来20斤重的硬币呢?近日,被执行人谢某拎着满满一袋的硬币来到天府新区法院清偿执行款,却受到了法院的严厉批评。
李某与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天府新区法院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8000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遂向天府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前督促过程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承诺来法院当场履行。不久后,谢某拎着20多斤的硬币到法院,称这些硬币是其经营店铺多年的积蓄凑齐的款项,准备将硬币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当面逐个点清硬币结清案涉款项。
对此,李某十分气愤,并拿出证据证明谢某系从银行柜台提取的硬币,而非系储蓄积累。承办团队经核实后确认,硬币上载明的年份均为2024年,与谢某陈述的多年积蓄情形不一致。
经了解,谢某对李某心存怨气,于是想出这个做法泄愤,意图让申请执行人难堪。执行法官遂向谢某释明,刻意兑换硬币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故意妨碍执行、恶意履行的情形,不仅不道德,还可能触犯法律。但谢某态度嚣张,表示硬币也是合法流通货币,坚持以硬币履行,随便李某收不收。
针对谢某故意刁难、藐视司法的行为,执行法官严厉批评教育其错误行为,并要求谢某逐个清点硬币,明确硬币数量后履行。
最终,谢某在清点了不到一半的硬币后,情绪崩溃,主动承认错误,向法院出具悔过书,并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支付义务,本案当场执行完毕。(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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