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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时的代价
www.xc.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2-04-27 16:55:3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6小时的代价


交通事故发生后迟迟不报警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合法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即及时报险。如果当事人延迟报案,造成事故不能核实的,很可能被保险公司拒赔。近日,邛崃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驳回车主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回顾

  

  车辆发生事故 6小时后报警

  

  2021年10月4日5时40分左右,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邛崃市邛芦路由马湖往水口方向行驶。当阎某行驶至邛芦路马湖段时,其所驾车辆侧滑后与道路右侧通信电杆相碰撞,致路旁的通信电杆及农作物受损,车辆报废,幸好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阎某并没有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直到临近12时,阎某才用手机拨打110报警。

  

  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调查。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10月4日凌晨5时40分许,阎某于2021年10月4日11时55分许才报警。同时,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由于事发时,当事人阎某未能及时报警,无法查清其驾驶状态,事故成因无法确定。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阎某赔偿了农作物所有人雷某损失300元,并于10月9日赔偿中国移动邛崃分公司通信电杆损失1800元。随后,阎某找到车辆投保所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令阎某没想到的是,该保险公司以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而拒绝理赔。法院判决

  

  延迟报警动机存疑 损失自行承担

  

  今年2月,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4.3万余元及交强险限额内的财产损失2000元。阎某认为,既然自己已经在该保险公司投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己的车辆受损报废,且农作物和电杆损失也是由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该保险公司书面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阎某主张的农作物及电线杆损失的赔偿费用为其向损失方自行赔偿损失,无法核实是否为损失方的实际损失,不能确定是否存在价格虚高。同时,因阎某未及时报警及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对农作物及电线杆未能定损,无法核实实际损失。事故发生后,阎某未及时报警及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车辆实际受损状况,无法核实车辆是否全损,且阎某未提供车辆全损报废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使车辆全损,也应扣除残值。保险公司同时辩称,事故发生后,阎某在无人员伤亡的情形下,在事故发生后有能力、有条件通知保险人而未通知,时隔6个多小时才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阎某未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交警无法查清其驾驶状态(是否有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免赔情形),事故成因无法确定,也无法查证阎某在事故发生后是否有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付责任,阎某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通信电杆受损,但无人员受伤的情况下,阎某有相应能力也具备相应的义务报警。但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的动机存疑。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阎某未及时报警,无法查明阎某的驾驶状态,换言之无法确定阎某是否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从而导致事故成因无法确定。

  

  最终,邛崃市法院判决驳回了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的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廖安泰)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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